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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建成民心工程

编辑:redcloud 2013-01-28 00:00:00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取的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统计,前10个月全省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41.3万套,基本建成39.3万套(含往年续建结转19万套),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06%101%,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的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各级政府的全局性工作之中,统一谋划,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建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一、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

要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科学构建我省保障性住房结构体系。建议:省政府牵头组织对全省各地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实际需求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改房的建设比例,并逐步停止建设廉租房,不再报建经济适用住房,过渡到以建设公租房为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对城市无房人群的保障范围,实现保障性住房对所有无房家庭的“无缝覆盖”。

在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计划时,要将申报单位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新申报计划筹资方案、保障房对象申请情况等前期工作准备情况,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凡未完成上年度计划或上年度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新的申报计划。

二、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废止不合时宜的一些制度

目前,全省各地大规模建设廉租房,主要推行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容易形成城市新的贫民区等群体效应,并最终导致廉租房“过剩”。

应逐渐废除廉租房实物配租制度,从补“砖头”为主转向补“人头”。现在已有国外和国内一些大城市以这种方式为主,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货币补贴。即实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根据房屋造价及周边条件区分租赁价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可以租赁。对廉租房保障对象继续采用货币补贴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补给保障对象。

廉租房、公租房应该是重点体现“廉价”和“租赁”上,保障性住房,应当是政府为真正无房困难群众撑起的最后一把“保护伞”,时刻准备为无房群众遮风挡雨。建议省政府停止“廉租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并组织对全省各地廉租房进行清查、登记造册,严格管理,让政府廉租房成为“源头活水”有序流动,让公共资源最大效率惠及真正困难群众。

三、创新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要向国家积极呼吁,调整完善保障房建设相关政策,提高中央资金补助标准,并向财政贫困地区倾斜,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同时,各级政府要用足用活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的政策性资金扶持。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投入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并确保当年土地出让金的5%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

要积极探索利用物业维修基金支持公租房建设。据调查,目前我省归集的物业维修基金已有相当的规模,各地这些数额不小的资金长期以来,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建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拿出一定比例的物业维修资金支持公租房建设,通过租金偿还本息。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划拨供地、减免费用等措施,调动、吸纳各种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要鼓励、引导支持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细化税收、收费、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保障民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益率。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机构。建议省政府批准建立以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将中央和省级补助、本级政府投入、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委托贷款投入、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入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等,和项目一起打包,由投融资公司向银行组织信贷支持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租金和政府投入偿还银行贷款。

四、强化工作管理,确保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保障房真正惠民的“生命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确保保障房能为无房群众“雪中送炭”。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配租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是分配过程做到“三公开”。就是要将保障对象资格审查、保障房源、分配结果与退出情况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向全社会公示,受全方位监督,从源头上建立“防腐墙”。二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把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及时清退出保障房。三是要落实“谁审查谁负责”的追责机制。

各地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健全社区、街道住房保障工作职能,做到有专人负责。

在广泛征求公安、民政、社保、税务、车管、房产、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建设全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共享,才能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保障房与保障对象“门当户对”和零错误,防止非法获利。

各地要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对保障房分配与管理的监督,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入住者的退出处置和处罚。明确处罚程序和执行部门,对拒不服从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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