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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设推动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

编辑:redcloud 2013-01-28 00:00:00

洞庭湖湿地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湿地,在我省主要分布在常德、益阳、岳阳3市的l7个区、市)l4个农场。洞庭湖湿地作为全球200个重要生态区之一,是国际重要的湿地,在维系洞庭湖区生态平衡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对长江中下游其它地区的生态平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其经济地位也十分重要,在长江流域经济带中起到了承担连接东西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经济区的连带功能,区位优势十分显著。为保护洞庭湖湿地,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保护洞庭湖湿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在湿地保护中,还存在如湿地资源的产权不明确;法律结构不平衡;法律体系不完善;违法成本太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等现象。

为了更好地保护洞庭湖湿地,我们建议:

一、构建“生态与经济相互促长”机制

从优化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角度出发,依照湖区的自然属性和大自然生态规律,对洞庭湖区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进行科学合理、动态协调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建设;着力构建科学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城乡协调的人居环境体系、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体系以及繁荣稳定的生态社会体系,从立法上严格控制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污染破坏行为,使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持续利用。

二、构建“许可管制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相结合的机制

1)建议通过立法规定湿地资源许可审批应适用的湿地资源各项权益,对许可审批的标准、程序和批准机关进行详细规定,确保湿地开发行为在湿地保护的限度内进行。

2)应加快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工作步伐,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和程序,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生态主体的义务。同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费制度,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将生态补偿费的实施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监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

3)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政府应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湿地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来做。采取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完善环境资源保护信息通告制度及公开公告制度,将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三、构建“产权、运营与监管”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

1)明晰湿地资源产权,完善湿地资源权属制度。建议在湿地保护立法中,一方面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保护,将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明确为国有;另一方面,对不需要进行封闭管理的缓冲区和实验区的集体土地,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代表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地役权合同,在合理的限度内保障他们的湿地权利。

2)建立规范的洞庭湖湿地资源运营体制,引导各市场主体建立各种湿地资源运营公司,全面肩负洞庭湖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与保护职责,开展湿地资源的市场竞争,实现洞庭湖湿地资源综合效益最大化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3)通过立法赋予洞庭湖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完整的土地管理权,使其对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内的一切土地经营活动的管制合理合法。或者借鉴欧洲许多国家的做法,在湿地资源的行政管理上通过设立独立的、专门的机构予以管理,设立“洞庭湖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

四、完善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议对各种与湿地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多层次的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紧密结合对湿地环境容量的控制,并根据湿地的特点,选择确定有利于湿地可持续利用的影响评价因子和标准,如湿地系统的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珍稀濒危物种等因子,为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湿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政府主导向公众参与的转变。

五、构建完善的湿地立法体系

采取多层次、多法律保护的体系。根据各地湿地资源的不同状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和规章。修改《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把“生态优先”作为《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确立“保护性利用”立法理念;尽快制定出台《洞庭湖湿地生态圈保护条例》使洞庭湖湿地保护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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