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盟的基层组织是: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小组。
第三条 基层组织的一切活动以盟章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基层组织是民盟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落实盟的各项任务、联系广大盟员的阵地。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应本着有利于对盟员进行组织和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和活动,有利于接受同级中共基层组织领导的原则,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
第六条 凡3人以上(含3人)可成立小组,5人以上(含5人)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系统或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单位盟员人数在50人以上,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地方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和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基层组织的盟员,由所属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七条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委员会根据盟员人数可设委员3-5人,人数较多的基层组织可多设1-2人,委员会名额由上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时,须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
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八条 基层组织建立、合并、撤消,委员会人选的考察及选举,要严格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九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负有领导、管理、组织所辖支部、小组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十条 省辖市的区根据需要可建立区工作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的建立、人选及名额,由上级组织商中共区委确定。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盟的章程和盟的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第四章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接受同级中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讲学习、讲大局、讲传统,努力增强参政党意识,积极维护基层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的团结。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传达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加强与上级盟组织和中共基层党组织联系;定期组织活动,了解盟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向有关方面反映盟员的合理要求及建议。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盟员担任(离退休支部除外)。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按时填写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2001年1月15日经民盟省委十届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民盟湖南省委。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