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盟费交纳及使用办法

编辑:redcloud 2007-12-26 18:57:19
(1994年5月30日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16次主席会议通过)
 
    一、本办法根据《盟章》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二、盟员向所属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或直属 小组)交纳盟费。个别联系盟员向直接联系的组织交纳盟费。
    三、盟员交纳盟费的标准,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盟费应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交纳。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包括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4、离、退休人员: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
    四、盟员无固定收入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所属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盟费。
    五、盟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盟费。
    六、各级组织所经收的盟费,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公及各种活动费用。
    七、盟费的收支、保管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支情况,应于每年终向盟员公布,并向上级组织报告。上级组织对所属下级组织盟费的收支情况,应监督检查。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员会首页

主委信箱 | 网站信箱 | 在线投稿

传真:0731-88882233 邮箱:hunanminmengxc@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70号

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员会版权所有 湘ICP备巡查号:06002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