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编辑:redcloud 2021-04-01 00:00:00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盟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盟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引导盟员遵纪守法,做好对违纪违法盟员的纪律处分工作,民盟中央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宪法、法律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盟章》)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盟内监督,加强纪律建设,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为建设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供坚实的组织纪律保障。

第三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贯穿纪律处分工作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民盟组织对盟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的沟通协调。

(二)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对盟员违犯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盟章》、盟内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客观公正予以处理。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盟员,对违犯纪律的盟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经民盟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中央或者地方组织直接对盟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四)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坚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犯纪律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盟员。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盟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盟章》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盟内职务;

(四)留盟察看;

(五)开除盟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运用

(一)盟员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盟内提升职务和对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撤销盟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盟员由盟内选任或者委任的职务。对于在盟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盟员受到撤销盟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盟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盟察看处分。对于受到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一年后仍不符合恢复盟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盟察看期限,留盟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盟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留盟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其盟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盟籍。

盟员受到留盟察看处分,其盟内职务自然撤销,留盟察看期间及恢复盟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盟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盟员受到开除盟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民主党派。此后另有规定不得重新加入的,依照规定。

(五)民盟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盟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民盟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六)盟员受到开除盟籍和留盟察看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已改正错误,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解除撤销盟内职务的,不恢复职务。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八条  盟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说明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员会首页

主委信箱 | 网站信箱 | 在线投稿

传真:0731-88882233 邮箱:hunanminmengxc@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70号

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员会版权所有 湘ICP备巡查号:06002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