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怀孕初期女职工”建议引国家层面关注
常德晚报讯(记者 肖慧 曾玲 通讯员 聂鹏)今年5月上旬,民盟常德市委撰写了一条关于《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增加对怀孕初期女职工的保护条款》建议信息,通过层层上报,于日前获得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的亲笔批示。国家卫计委根据批示精神立即组织调研,最终形成4点反馈意见予以回复。“真没想到,这条建议能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尽管反馈意见指出,目前不宜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但我们仍将继续关注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昨日,常德市政协副主席、民盟常德市委主委傅绍平手持中央统战部发来的信函,向记者介绍说。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今年4月一次偶然的翻阅,让傅绍平心中一动,“孕早期是胎盘形成和胎儿各器官分化发育期,最容易发生流产,孕妇也普遍有情绪不稳定、疲劳、嗜睡、妊娠剧吐等不适症状,加之没有显怀,不比孕中晚期那样容易得到身边人的特别照顾,对孕早期女职工的保护更应该明确写入法规才是。”随后的调研显示,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早期很少向单位要求特殊照顾,有时加班加点甚至加夜班也无任何怨言。“记得1998年水灾时,刚怀孕不久的我从津市政府办被抽调到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汛情、水情、灾情信息。汛情就是命令,尽管当时我的孕早期反应非常严重,吃什么吐什么,但仍旧坚守岗位,天天加班,有几夜还睡在办公桌上,坚持20多天后终因妊娠剧吐被送进医院才保住孩子。”市政协委员、民盟常德市委机关干部彭梅华对此有切身感受。她在调研中发现,随着职业女性结婚年龄推迟,高龄孕妇越来越多,加上食品、环境等因素影响,顺顺利利地怀个孩子变得不那么容易。“近年来,我市女职工孕早期流产呈上升态势。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更具体、更人性化,我们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怀孕3个月前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今年7月,该条建议信息被中央统战部政策研究室《零讯》采用,刘延东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计委经过几个月调研,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意见,综合多种因素认为,目前不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目前尚未有系统的循证医学研究证实单纯的加班和夜班与孕早期孕妇健康及其胎儿发育存在必然联系,且新规定中已强调女职工整个孕期都应受到特别保护,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不愿招用女工,如果过度强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可能致使她们就业更加困难等4条。 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孕早期保护工作,国家卫计委拟进一步做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管理办法等的贯彻落实,加强妇女劳动卫生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健康知识培训。
傅绍平认为,虽然在《规定》中对整个孕期都应受到特别保护,但需要对孕早期的特别保护提出强制性的规定。如何采取非限定的、劳资双方主动的、有意识的保护措施,有待出台相关细则。她认为生儿育女是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传宗接代,进一步加强孕早期女职工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关注关心这个群体。对用人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提高民族素质、关爱母亲、关爱下一代的高度,形成自觉关注关爱孕早期女职工的氛围。与此同时,孕早期妇女要消除害羞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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