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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案件领导签发制度势在必行

编辑:redcloud 2013-12-16 00:00:00

 

  人民法院庭长、院领导属于行政职务,这些人不具体审判案件,但可以凭借其行政职务对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指手画脚。这种规则有人称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针对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采取了审判方式改革、审判长选任等诸多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收效甚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改革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还是涛声依旧,法官审判案件仍需经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签发。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于法无据。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并没有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案件需要报庭长、院长签发。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庭长、院长是一种行政职务,如果庭长、院长利用自己的的行政职权对其他法官的案件“指手画脚”。那么,法官的审判独立就无从谈起,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行使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与国际司法准则不入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免受不良影响的保障。《联合国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职责,根据他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作为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们没有理由不遵循这种充满智慧和理性的司法规则。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违背了审判规律。审判权和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两种权力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管理强调服从,管理需要服从。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判断强调独立,判断需要独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的言词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现代诉讼程序的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都是根据诉讼活动的这种内在要求而确定的。”显然,庭长、院长未参与庭审,却要签发参与庭审的法官的裁判文书,这与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格格不入。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弊多利少,问题多多,危害重重。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影响审判效率。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容易产生效率低下的弊端,不利于及时处理案件,从而造成案件积压。有的案件在领导签发环节少则几天,多则几月,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追求的审判效率原则。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人为地造成了法院办案的繁文缛节,给一些说情人以可乘之机,从而助长了不正之风,滋生出种种腐败现象,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利于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审判责任制度的原则是“谁审判、谁负责”。实践中,如果领导不同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要求重新合议,形成新的处理意见,法律文书上的结果已不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愿,审与判已经分离,最终造成错案的结果不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显然是权、责不分,这种做法也挫伤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承办人面对责任追究当然会提出异议,此时,庭长、院长则处于两难境地,结果是责任追究不了了之。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不利于发挥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外界要干预法官的独立审判,多是通过法院的院长、庭长等行政领导来干预的。案件审批签发制度则是院庭长干预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最直接的手段。法官依照自己的学识、经验独立地对案件作出判断,这是法官的职权,也是法官的荣耀。但由于审批签发制度的存在,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作出裁决,法官的权力被虚化,内心的失落使得法官缺少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思进取,遇到问题和矛盾不愿也不去研究分析而是上交给领导决策,法官的能动性受到严重削弱。久而久之,办案人员就会产生依赖和无所谓心态,进而滋生情性,不思进取,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容易制造矛盾,影响队伍团结。庭长、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会因为个案裁判意见的分歧造成办案法官与庭长、院领导的矛盾,影响团结,影响整个审判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在涉外诉讼中还可能影响国家的司法形象。

  法治国家流行这样一句法谚:“法官之上无法官,法官之下亦无法官。”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和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经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而且经过法定程序任命,有素质有能力审理好案件,庭长、院长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在个案审理方面不比办案法官有专业优势。教师授课教案需要经过校长审批吗?医生给患者的处方需要院长审批吗?为什么法官依法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庭长、院长审批呢?!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取消长期实行但又于法无据的案件签发制度是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审判领域得到真正落实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法官办理的案件有正当的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救济,领导签发实属多余。

  废除案件领导签发制度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各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使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分开、行政职务和审判职务分开、党内组织管理与审判组织管理公开,坚决彻底取消、废除案件领导签发制度。

  第二,要认真落实责权利一致的工作原则,使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职责与待遇成比例,杜绝只享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现象产生。

  第三,要大力推行庭长、院领导带头审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领导应当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

  第四,要大力推行阳光审判,使审判工作全程凉晒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第五,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检查庭审、合议和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表决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要求。

  第六,要落实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真正建立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种不入流的“怪胎”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格格不入,早就应该寿终正寝了。(衡阳 刘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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