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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湖南省委专门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编辑:redcloud 2013-01-24 00:00:00

 

(2013年1月23日民盟省委十三届三次常委会通过)

 

       民盟湖南省委(以下称盟省委)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是盟省委重要的智囊团,是盟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的组织基础,是盟员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平台。为更好地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使专委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盟省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专委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紧紧围绕盟省委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认真组织委员及广大盟员开展各项活动。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民盟中央和盟省委的决议和决定;围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根据盟省委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与本专委会有关的活动。

      第二条  盟省委设置八个参政议政专委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医药卫生工作委员会。设置四个联谊性质专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和老龄委员会。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盟省委办公会议提名,经盟省委常委会议同意产生。

      第四条  专委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务实、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组建。根据工作需要,经盟省委批准,各专委会可在任期内适当补充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的设立、撤销、合并及人员组成由盟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各专委会的任期与盟省委届期相同。

      第六条  专委会要密切关注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发展,结合形势和任务,组织委员通过学习、参观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各自的分工及所涉及领域每年至少确定1个调研课题,完成1项专题调研,形成1份调研报告。并积极思考本专委会的发展建设工作,努力为广大盟员提供和创造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的平台。

      第八条  专委会要特别关注本专委会所涉及领域的发展情况,针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发生和相关政策出台等情况,应及时听取所联系盟员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信息上报盟省委参政议政处。根据《民盟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专委会每季度至少提交1篇社情民意信息。

      第九条  专委会年初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各专委会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十条  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包括活动)一年不少于两次,专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应提前通知盟省委联系人,并邀请盟省委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  盟省委参政议政处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协调各专委会的有关调研工作,并协调专委会进行调研课题选题。

      第十三条  专委会建立联系制度。盟省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联系各专委会,并设联络员一名,由盟省委机关干部担任,协调专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盟省委为专委会开展调研工作和其他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调动专委会调研的积极性,鼓励专委会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专委会调研成果和社情民意信息按照盟省委相关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盟省委常委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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