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中共常德市委统战部传来喜讯:由民盟常德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朱士斌反映的统战信息《关于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修改建议》被中央统战部《零讯》采用。
朱士斌曾经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江西省某市区看守所,原告一直在湖南常德生活居住。在该离婚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本地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之,对于被告羁押于外地的离婚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去被告被羁押的地方进行审理,并且会有几次往返,肯定会增加原告的经济负担,建议原告去被告被羁押地的人民法院立案,方便审理。朱士斌又陪原告赶到被告被羁押地人民法院准备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立案,经过向领导汇报和耐心沟通,虽然最终予以立案,但当事人身心疲惫,无所适从。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此,朱士斌建议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的管辖修改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监禁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可以赋予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管辖法院,便利当事人,又有利于明确管辖问题,实现公正与效率。
(民盟常德市委组宣科 彭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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