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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贸区联营律师事务所配套政策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的建议

编辑:redcloud 2016-03-07 00:00:00
    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批复了《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2014年8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以粤司办〔2014〕218号发布《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不仅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增进了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业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也为“一带一路”建设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等四家联营所作为中国首批内地与港澳联营试点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年以来,积极探索,尽管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制度障碍,无法发挥联营所的国际优势地位,更无法有效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一、联营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执业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制约了联营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如联营律师事务所国际公证律师、司法部委托公证人不能在自贸区内提供涉港澳事务见证服务;内地律师在联营所办理证券业务受到限制。
    2、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实现真正融合。如联营律师事务所独立承办海外法律事务时往往涉及外汇结算,但如何设立外汇账户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另联营律师往来港澳签证的次数受限制、联营所无法申请两地牌照。
    二、建议
    为更好的发挥联营律师事务所一站式服务海内外法律事务的国际优势,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特提出如下建议:
    1、请求司法部修改港澳律师内地执业及事务所联营规章,逐步放宽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包括国际公证律师、司法部委托公证人为涉港澳事务提供见证服务。
    2、请求证监会制定政策,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以联营律师事务所名义办理证券。
    3、请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外汇结算政策,为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外汇结算账户提供具体依据,便利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外汇结算。
    4、请求公安部制定自贸区港澳通行政策,为联营律所申请两地牌照提供便利。
                       
 (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湖南省委常委 潘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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