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执业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制约了联营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如联营律师事务所国际公证律师、司法部委托公证人不能在自贸区内提供涉港澳事务见证服务;内地律师在联营所办理证券业务受到限制。
2、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实现真正融合。如联营律师事务所独立承办海外法律事务时往往涉及外汇结算,但如何设立外汇账户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另联营律师往来港澳签证的次数受限制、联营所无法申请两地牌照。
二、建议
为更好的发挥联营律师事务所一站式服务海内外法律事务的国际优势,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特提出如下建议:
1、请求司法部修改港澳律师内地执业及事务所联营规章,逐步放宽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包括国际公证律师、司法部委托公证人为涉港澳事务提供见证服务。
2、请求证监会制定政策,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以联营律师事务所名义办理证券。
3、请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外汇结算政策,为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外汇结算账户提供具体依据,便利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外汇结算。
4、请求公安部制定自贸区港澳通行政策,为联营律所申请两地牌照提供便利。
(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湖南省委常委 潘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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