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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湖南省委网络工作群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redcloud 2016-03-30 00:00:00

(2016年3月21日民盟湖南省委十三届二十五次主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民盟各类网络工作群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网信办加强对“两微一端”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民盟湖南省委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群,是指因工作需要,为方便盟务专干、盟员间联系交流和开展工作,以民盟湖南省委各级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级委员会、总支、支部、专委会、机关处(科)室等)名义建立的微信群和QQ群。
      第二条  民盟湖南省委宣传处负责对各类湖南民盟网络工作群进行管理和监督。民盟湖南省委各处室具体管理本处室内部工作群。
      第三条  工作群应使用规范和准确的名称,名称中应体现民盟组织和机构名称;每个工作群均应明确和指定至少一名管理员(群主)。每个工作群应明确参加人员范围,不得将无关人员纳入本群。
      第四条  盟员以个人名义所建立的微信群和QQ群,不得使用民盟组织和机构名称。
      第五条  各群管理员(群主)应将工作群名称、账号和管理员姓名整理登记后,交民盟湖南省委宣传处备案。管理员负责工作群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督办盟组织在群内布置的工作任务等。
      第六条  在工作群内原创和转发文章和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遵守着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具体如下:
      1、不要涉及国家机密内容和内部信息;
      2、不要涉及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 不要涉及恐怖、暴力内容;
      4、 不要涉及敏感的宗教内容,不与邪教有牵连;
      5、 不造谣,不传谣;
      6、 不要涉及单位和个人人事变动、升迁、罢免事项;
      7、 不要透露个人和家庭隐私,包括婚姻和财务信息;
      8、 不要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传闲话,不在背后对领导、同事和朋友品头论足;
      9、 不要传播低级庸俗和黄色内容;
      10、不要推销商品;
      11、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工作群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盟省委宣传联络处对群管理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和消除影响,后果十分严重的,将配合相关部门追究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市州民盟组织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将网络工作群名称、账号和管理员信息整理登记后,报民盟湖南省委宣传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经民盟省委主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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