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湖南省委
关于表彰奖励参政议政突出成果的暂行办法
(试行稿)
(2008年1月5日)
为进一步调动盟员参政议政积极性,提高湖南民盟参政议政水平,结合以往实行的参政议政调研津贴发放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范围
湖南民盟的省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的发言、议案、提案、建议案被采纳,其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盟省委向中共省委、省政府、省政协提交的专题调研报告、集体提案被采纳并富有实效者;
由我省盟员提供,被盟中央、全国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刊物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稿件;
盟员向盟中央主持的全盟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参政议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报告,被会议评为优秀成果者;
盟员向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交并获采纳的其它重大建议。
二、表彰奖励对象
1、在省、全国人大所提议案被立案的议案人、领衔人;
在省、全国人大所提建议案被评为优秀建议案的议案人、领衔人;
被省、全国政协评为优秀提案的提案人;
在省、全国政协大会上台发言的发言人。
2、盟省委向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提交的取得突出实效的参政议政专题报告的主要参与者、地方盟组织集体、撰稿人;
被省政协评为优秀提案的盟省委集体提案的主要参与者、执笔人。
3、被盟中央、全国政协社情民意内刊采用的社情民意稿件执笔人。
4、被全盟参政议政研讨会评为优秀论文的作者。
5、向省政府、国务院提交其它重大建议并取得实效的市州盟组织集体和个人。
三、申报和表彰奖励
1、主委会议负责议定奖励决定和颁布。
评奖事务工作归口民盟省委参政议政处。申报须向盟省委参政议政处提供符合表彰奖励范围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成果文稿、取得实效的证明、说明社会反响的材料及领导批示等。
2、盟省委于每年年末举行参政议政工作会议,总结湖南民盟当年的参政议政工作。会上,将对由盟省委主委会议议定的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集体,分一、二、三等奖,以“表彰决定”、获奖证书、奖金、奖品等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盟组织所在地和盟员所在单位的中共党委。
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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